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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礦業法修正案審議,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(18)日下午完成質詢程序,召委高志鵬表示,明天將進入逐條討論,希望本週能完成委員會審查,送交院會。而經濟部提出的礦業法修正案也遭到朝野立委的批評。
「看見台灣」導演齊柏林罹難後,亞泥礦權展限及礦業法修法再度引起高度關注。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也在本次臨時會排定審查。朝野立委與黨團則提出了8個修正案。不過,經濟部的版本才於7月3日上網公告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,來不及送入立院。因此,也拜託執政黨立委陳明文、蘇治芬、邱志偉等人連署,以修正動議方式排入委員會審查。
經濟部版本修正重點包括,原本礦業法第31條規定礦業權展限之申請,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「不得駁回」;但改為,礦業權展限之申請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「應駁回其申請」。
楊偉甫表示,最重要的是讓礦業法修改裡落實資訊公開與在地參與。他還說,水泥產業雖然不是很大,但影響層面蠻多的。水泥穩定供應是國家基礎必須有的條件。
至於原住民諮商同意權部分,雖然列席的原委會副主委汪明輝認定,既有的原住民基本法規定已經很清楚了。但經濟部次長楊偉甫則認為,現在的狀況還是比較不明確,原民會也沒有公告原住民的傳統領域。
因此,經濟部版增定「第77條之1增貸條件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,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探礦、採礦,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辦理」。
至於亞泥的展限,楊偉甫強調,以現行法律規定,亞泥展限案是合法;現在沒有法律可以撤銷,所以才修法補正一些程序。他還強調,現在亞泥的開採方式是正常的方式。新法修正後,亞泥展限案如果「環評沒有過,就退場」、「取消」礦權。
至於礦權的展限年限,經濟部版還是維持20年。對此,民進黨立委蘇治芬質疑,行政機關怎麼還用20年把自己綁死。但楊偉甫則說,並不是每次展限都會是20年。
此次經濟部版第43信用不良多久可以恢復條也規定,礦業權者使用土地若為私有土地,應檢具其所有土地總面積逾3/4之同意書。
對此,立委管碧玲痛批,這是她無法參與連署的原因之一。她質疑,這是替財團搶人民土地。國內到底有多少產業,主管官署必須替業者取得私人土地?只有水泥業而已。允許3/4同意就可以使用。有爭議要調處,調處不成,主管機關可以核准。人民的財產是憲法保障的。行政權就可以直接剝奪人民財產。
而原民會副主委汪明輝則呼應,過去協商會議就主張原住民協商權利。他主觀上也認為,要徵得原住民「百分之百同意」。
至於經濟部提出的政策環評,認為水泥業外銷比例要從目前的25%左右,降低到2025年的20%、2030年的15%。也遭到立委批評過於保守。
同時,礦權的展限到底應該認定為新礦權的申請,或是舊礦權的延伸,也引起爭議。經濟部版第43-3條的說明裡指出,礦業權展限性質上為「既有權利之延伸」,礦業權經核准展限者,其原核定礦業用地仍應為存續。因此,第43條之3第1項規定「礦業權申請展限核准後,其原核定礦業用地仍為存續」。
此一規定也引起民進黨立委林淑芬、陳曼麗批評。林淑芬表示,最高行政法院在民國信用破產辦信用卡92年的判字936號判決明白揭示,「礦業權展限是新權利的賦與,其權利成立之實體構成要件,自應適用申請展限時之法律為之。」法務部民國90年法律字第032276號函釋也說,「採礦權期滿即消滅,須經由另一核准之行政處分,賦予另一新之採礦權…『展限』,實為採礦權之更新,與新設定之採礦權同。」但經濟部卻還認為是舊礦權的延伸。對此,楊偉甫則說,法案進入審查時,會再與立委討論。
會後,召委高志鵬表示,明、後天都將進入逐條審查。他說,爭議的就那幾條而已,還好。有爭議的沒那麼多。他希望本週能結束審議。但能否在本次臨時會進行二、三讀,高志鵬則說,理論上,可以進入協商,然後二、三讀;「問題是(今天)打成這樣,你怎麼去二、三讀呢?」當然,理論上,國民黨也可以將礦業法審議與前瞻預算切割,然後進行二、三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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